秦某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民事 排除妨害 宅基地使用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山民初字第14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邵明磊

代理律师:

汪文军

法官解说
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针对本集团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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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2014)山民初字第1459号判决书。
2、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秦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汪文军,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2,(被告李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沈林彬,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明磊
6、 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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