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枣庄市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民事 不当得利 汇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枣庄山亭城头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4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建

法官解说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一种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尤其在当今社会,随着现代新型支付手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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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442号判决书。
2、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闫佩恒,枣庄山亭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市宜居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苏建
6、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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