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岩天和建设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追偿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国柱

刘彬辉

郭胜华

代理律师:

李宝慧

邓伟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认定一、上诉人的员工温某代收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对上诉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二、被上诉人是否将24万元的货款分三次汇入温某账户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员工代收款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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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龙岩天和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伟先,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寿锋;人民陪审员:吴炳南、陈凌雪。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国柱;代理审判员:刘彬辉;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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