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诉周某、孙某2、青岛盛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7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启斌

孙沙沙

杨彩花

代理律师:

李永智

陈立祥

王宗慧

李明

陈浩

法官解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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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727号判决书。
2、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1,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南村镇(原兰底镇)庞戈庄村620号。(身份证号3XXXXXXXXXXXXXX4)。
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1,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平度市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平度市青岛路112号,系原告的舅舅。
被告周某,男,1977年11月22日,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周家河崖村29号。(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XX9)。
被告孙某2(又名孙某3),男,1965年3月9日,汉族,住平度市南村镇(原兰底镇)庞戈庄村358号。(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XX0)。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祥、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瓦子丘村三城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4780-6。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仁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三城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803405-8。
法定代表人宋丽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刘启斌;代理审判员:孙沙沙;人民陪审员杨彩花。
书记员:杜佳佳。
6、审结时间: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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