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金昊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供用热力合同案 集中供暖;供用热力合同;暖气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建生

宋晓蕾

贾佳佳

法官解说
供用热力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其合同关系的产生、义务的履行有其自身特点,一方面,供暖单位属社会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服务性的特点,履行供暖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即除了应体现合同自由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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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
被告(被上诉人):玛纳斯县金昊热力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岩。
二审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生;代理审判员:宋晓蕾;代理审判员:贾佳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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