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诉张某供用热力合同案 事实供暖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怀柔区张各长中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0)怀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晓奇 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事实供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第三人协议能否对抗合同相对方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1.事实供暖行为亦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协议,但原告依据政府部门有关供暖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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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0)怀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收费员。
被告:张某,女,北京市怀柔区张各长中学教师,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住北京市怀柔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高晓奇。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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