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强奸案 漏罪的发现与认定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杨宋镇卫生院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供电公司

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少刑终字第016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素莲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漏罪发现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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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刑初字第0016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少刑终字第01635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淑丽。
被告人(上诉人):宋某1,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08年1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人,中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杨宋镇卫生院职工。2005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08年1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爱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人,初中文化,满族,农民。2006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9日刑满。因本案于200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昌平区供电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8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吕武茂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雅清;人民陪审员:王淑玲马清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代理审判员:王洪波史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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