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热力众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案 供热合同;合同效力;国家政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815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胡沛

唐兴华

李承运

法官解说
1、我国供暖情况概述
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多年来,住建部主要依据上述指标及区域划分,对住房进行供暖。在我国,供暖方式以集中供暖与分散供暖方式为主。集中供暖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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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727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815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热力众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专业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邵某,女,1958年1月26日,汉族,该公司党总支书记。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审判员:梁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代理审判员:唐兴华;代理审判员:李承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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