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县节能技术推广站诉焦某等供用热力合同案 采暖办法;房改房;缴费主体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红莲羊绒衫厂

北京红莲羊绒衫厂

通县节能技术推广站

通县节能技术推广站

终审结果:
房改房供热缴费主体变更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7316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0年度之后的供暖费尤其是房改房的供暖费究竟由单位还是个人负担的问题。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改房2010年后的供暖费仍应由单位承担。原告长期为被告某厂职工居住的房屋供暖的事实,表明双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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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067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7316号
2.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莲羊绒衫厂。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红莲羊绒衫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濮某,女,北京红莲羊绒衫厂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县节能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通县节能技术推广站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通县节能技术推广站法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孟强
二审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珊;代理审判员:薛妍李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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