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64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文某1,男,1939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文某2,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崔某,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东方演艺集团退休演员。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春红,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莉;审判员雷恩强;代理审判员李晓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珊;代理审判员薛妍;代理审判员李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文某1诉称:我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四条社区1号楼2层。崔某在我家楼下1层紧贴楼体处搭建了野猫窝,喂养野猫。野猫白天在文我家楼下活动,晚上聚集到野猫窝睡觉。这些野猫都非常脏,身上带有大量的病毒、跳蚤,对我的健康已构成极大威胁。此外,野猫还到处大小便,猫的屎尿到处都是,臭味熏天,造成空气和环境污染。崔某在清理野猫窝时又将野猫窝内的屎尿倒在我家窗户底下,还把各种垫子、被褥放到我家窗户底下用力敲打、抖动,灰尘、猫毛等各种脏东西直冲文我的窗户,使得我都不敢开窗。崔某用破木头、旧被褥搭建野猫窝也容易引起火灾。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1.崔某立即拆除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四条1号楼东侧1层阳台下的封闭式猫舍及平台上的搁置物;2.崔某立即将野猫送至专门的动物保护机构喂养。
崔某辩称:1.作为共同生活在院内的邻居,我们的目标都是希望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作为流浪猫的救助者,也是为了改善生活环境使院内的居民不再受到困扰,也希望通过我们的救助达到人和动物自然和谐的相处。我们的救助或许存在缺陷,但我们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加符合有关规定,让像文某1这样的居民也能理解我们的救助行为。2.关于文某1提到流浪猫太脏,身上有大量细菌等情况。据我们了解,人猫共患的疾病主要是两种,一是通过猫的粪便传染,但我们每天都在打扫猫的粪便;二是皮肤病,这种病只有经常跟猫接触的人才可能会被传染。而且我们给猫都做了绝育。可以说,我们已经采取了良好的防范措施,文某1的担心是多余的。3.关于文某1提到猫舍臭气熏天的问题。猫舍的环境如何,大家可以去现场实际感受一下,肯定不会是臭气熏天。平时,小区内的大多数居民也都开着窗户。4.猫舍并不是崔某搭建的,跟建筑物是一体的。消防部门也去看过了,说并不存在火灾隐患。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文某1和崔某均系北京市朝阳区北四条社区的居民,文某1居住于1号楼201室,崔某居住于2号楼605室。该社区1号楼东侧1层居民宋介平家的阳台正下方有一排自行搭建的封闭式猫舍(由铁片搭成,开有两扇门,猫舍长约6米,高约1.4米,宽约1米),该阳台南侧约1米高的平台上放有用于喂养流浪猫的柜子等物品。201室东侧窗户位于猫舍的右斜上方。
2006年,崔某开始在该社区1号楼东侧收养流浪猫,现崔某自认猫舍中封闭收养有流浪猫14只。审理中,崔某表示上述猫舍并非其所搭建,只是由其使用、管理。
2011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文某1同志反映住所窗下养流浪猫问题的说明》:"2008年8月,文某1向朝阳区政府信访办反映:小区几位居民(包括崔某)未经本人同意,在其住所阳台下搭建猫窝饲养大量流浪猫,离本人住房过近,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影响环境卫生,要求拆除或迁移。区信访办转交由我街道处理,我街道信访办和三四条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协调崔某表示可以给流浪猫做绝育,通过送养等方式减少猫的数量,逐步减少扰民现象。2009年7月、12月,文某1再次反映此问题:本人不反对养流浪猫,但不能养在自家阳台下,养猫人可以在其他地方饲养,要求拆除或迁移猫窝。按照文某1的反映,街道、社区二级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崔某不同意将猫送养意见,所以此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该小区属于全国政协行政处下属物业管理部门,小区内违章搭建、饲养流浪猫等问题属于物业管理权限,应由物业负责处理。我街道多次协调物业处理此问题,但没有结果。2009年7月,街道信访办工作人员到该物业上级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处沟通情况,行政处负责人表示将妥善处理此问题。此问题只有通过行政处和小区物业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按照小区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文某1和崔某之间的问题。"
为证明其主张,文某1主要提供了如下证据:1、猫舍的照片5张,以证明猫舍的位置,且搭建猫舍的材料是易燃废料,属违章建筑。崔某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2、照片4张,以证明崔某在文某1楼下喂养流浪猫,且喂养时换上了专用衣物,还戴上了口罩、手套,说明崔某也知晓流浪猫是有传染病的。崔某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戴手套、换衣物劳动是其民族习惯。3、猫叫声的录音5段(文某1主张系在文某1房屋内,北面最靠东的窗户处开窗状态下录制的),以证明在2011年6月10日0时45分许、2011年8月16日2时19分许和2时21分许、2011年8月28日19时44分许和2011年9月1日6时许,流浪猫在文某1楼下叫唤,严重影响文某1休息。但崔某对上述录音的录制地点、时间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称崔某收养的流浪猫均做了绝育,不会发出录音中的声音。4、录像2段,以证明崔某雇佣的人存在将猫舍的脏水、赃物倾倒在小区花坛的情形,破坏文某1及小区环境卫生。崔某对上述录像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仅认可第二段录像中有一人是其雇佣的人,且主张往花坛里面倒的水是干净的,可以用来浇花草树木,以免浪费,且崔某也已经跟雇佣的人交涉过了,要求其即使是干净的水也不要倒。
审理中,崔某主张为避免收养流浪猫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其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1、早上由小时工对猫的粪便进行清理;2、对收养的流浪猫做绝育手术;3、每年给猫做免疫注射,对猫的传染病进行治疗、对猫舍进行消毒,并由宠物医院进行指导。为此,崔某提供了病例记录单、绝育手术证明、32本免疫证明、13本宠物手册、处方、收据及证人葛京芬(崔某所在小区居民)、王建军(动物救助志愿者)、方均(崔某所在小区居民)、张珍珠(崔某所在小区居民)、秦肖娜(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会长)的证人证言为证。
审理中,北四条社区31位居民联名签署了《我们眼见的事实--关于政协宿舍大院流浪猫是否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证明:诉争的猫舍整体规划美观、卫生、干净,不存在火灾隐患;崔某个人出资雇佣专人每天两次清理猫舍,还给所有的流浪猫做了绝育手术等,流浪猫都很健康、活泼;该小区内并未发生过流浪猫伤人及猫发情期叫声影响居民睡眠的情况。
此外, 崔某还提供了三份报道,分别是:1、2011年6月1日《法制晚报》B02版《建猫舍 七旬舞蹈家成崔某》,该报道有如下内容:"......记者实地探访了双方的争议地点看到,猫舍位于一层阳台下方的空间,白色的板材显得很整洁,隔着一层纱窗,可以看到小屋里藏着十几只猫。它们身下是榻榻米结构,还垫着小被子,非常干净......猫舍只有很轻微的猫味儿,并不脏臭。......提供猫舍地点的宋老先生告诉记者,他生活在一层,与猫舍一窗之隔,生活并没有受影响。邻居张女士也表示,要不是有专人管理猫舍,小区的流浪猫可能泛滥。......街道办事处想过很多办法,特意带着崔某跑了通州、顺义等好几个流浪小动物爱心社,希望把猫舍里的小猫妥善送走,但老人当场说同意,回家后又立刻反悔。"2、2011年6月8日《北京晚报》第12版《七旬舞蹈家救猫吃官司》,该报道有如下内容:"......记者注意到,猫舍内外确实收拾得很干净,里面还放了一大盆猫砂,并未闻到太重的屎尿味。......有居民告诉记者......自从流浪猫有了家后,小区环境好了很多。"3、2011年6月8日《北京青年报》A10版,该报道有如下内容:"昨天,记者找到猫舍。从外观看,猫舍位于一层阳台正下方,表面上像一个私人的空间。......猫舍较为整洁。文某1文先生的家住在猫舍的斜上方,整个房间只有阳台一面与猫舍同方向,但有一定距离。记者询问了猫舍附近的几位邻居,它们认为生活并没有受什么影响。"
庭审中,文某1自认起诉后猫舍的臭味小了,卫生状况有所改善,猫的叫声也小了,叫的频率也低了。关于起诉书上所写的对文某1生活的影响在起诉后是否还存在,文某1表示:"大小便现在还是那样,但是猫舍的味道已经减轻了,特别是在媒体来时味道就会减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说明、证人证言、病例记录、证明、录音、录像、宠物手册、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3、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文某1、崔某均系团结湖北四条社区的居民,双方应遵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合理使用的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首先,崔某所收养的均属被他人遗弃的流浪猫。这类流浪猫大量生活在城市中,尤以社区居多。因缺乏有序的绝育和免疫,通常情况下卫生情况和健康状况均不太理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崔某自发收养流浪猫的行为系出于善意。而文某1自始至终也一直表示,其并不反对养猫,只是对崔某养猫的处所等提出了异议。其次,崔某的收养行为应区别于普通的投食行为,其收养的流浪猫数量较多,且采用的是封闭喂养的方式。崔某作为流浪猫的直接控制人,依法应负有管理义务,即应通过自己的行为控制潜在危险性的扩散,保证他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说明可知,在过去的几年中,文某1多次向街道、信访办等相关单位就崔某在其楼下饲养流浪猫提出异议。在协调和诉讼的过程中,崔某也陆续开始对收养的流浪猫采取绝育、免疫等措施。庭审中,文某1也认可在起诉后,猫舍的臭味、猫的大小便都减少了,猫的叫声也变小了,频率也低了。文某1的投诉及起诉行为,客观上也使崔某收养流浪猫的行为逐步得到了规范和完善,亦属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合理行为。再次,相邻关系一方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可避免会对相邻方产生一定影响。在处理各方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邻里和睦为主要原则。崔某的收养行为并非为个人私利。结合原、崔某双方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认定崔某的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界限,已经构成对和睦邻里关系的妨碍。但崔某也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人与猫的和谐共处。若现有收养情况发生改变,以致给文某1造成确实的侵害,文某1仍有权继续向崔某主张权利。此外,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属于相关行政部门主管职权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所能解决的问题。本案的审理也凸现公民个人对动物保护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在坚守自己观点的同时,各方都应该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与包容。因此,根据本案总体情况,从促进邻里和睦、社区和睦的角度出发,希望原、崔某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在今后的生活中妥善解决好相关问题。对于文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目前情况,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文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文某1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文某1和崔某均系北京市朝阳区北四条社区的居民,文某1居住于1号楼201室,崔某居住于2号楼605室。该社区1号楼东侧1层居民宋介平家的阳台正下方有一排自行搭建的封闭式猫舍(由铁片搭成,开有两扇门,猫舍长约6米,高约1.4米,宽约1米),该阳台南侧约1米高的平台上放有用于喂养流浪猫的柜子等物品。文某1所居住的1号楼201室的东侧窗户位于猫舍的右斜上方。
2006年,崔某开始在该社区1号楼东侧喂养流浪猫,现崔某自认猫舍中封闭喂养有流浪猫14只。崔某表示上述猫舍并非其所搭建,只是由其使用、管理。
文某1提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文某1同志反映住所窗下养流浪猫问题的说明》,载明:"2008年8月,文某1向朝阳区政府信访办反映:小区几位居民(包括崔某)未经本人同意,在其住所阳台下搭建猫窝饲养大量流浪猫,离本人住房过近,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影响环境卫生,要求拆除或迁移。区信访办转交由我街道处理,我街道信访办和三四条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协调崔某表示可以给流浪猫做绝育,通过送养等方式减少猫的数量,逐步减少扰民现象。2009年7月、12月,文某1再次反映此问题:本人不反对养流浪猫,但不能养在自家阳台下,养猫人可以在其他地方饲养,要求拆除或迁移猫窝。按照文某1的反映,街道、社区二级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崔某不同意将猫送养意见,所以此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该小区属于全国政协行政处下属物业管理部门,小区内违章搭建、饲养流浪猫等问题属于物业管理权限,应由物业负责处理。我街道多次协调物业处理此问题,但没有结果。2009年7月,街道信访办工作人员到该物业上级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处沟通情况,行政处负责人表示将妥善处理此问题。此问题只有通过行政处和小区物业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按照小区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文某1和崔某之间的问题。"文某1以此证据证明崔某搭建的猫舍属于违章建筑,崔某喂养野猫的行为构成侵权,证明其多次反映此问题但未得到解决。
文某1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猫舍照片5张,以证明猫舍的位置,且搭建猫舍的材料是易燃废料,属违章建筑。崔某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2、照片4张,以证明崔某在文某1楼下喂养流浪猫,且喂养时换上了专用衣物,还戴上了口罩、手套,说明崔某也知晓流浪猫是有传染病的。崔某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戴手套、换衣物劳动是其民族习惯。3、猫叫声的录音5段(文某1主张系在其房屋内,北面最靠东的窗户处开窗状态下录制的),以证明在2011年6月10日0时45分许、2011年8月16日2时19分许和2时21分许、2011年8月28日19时44分许和2011年9月1日6时许,流浪猫在其楼下叫唤,严重影响其休息。但崔某对上述录音的录制地点、时间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称其喂养的流浪猫均做了绝育,不会发出录音中的声音。4、录像2段,以证明崔某雇佣的人存在将猫舍的脏水、赃物倾倒在小区花坛的情形,破坏环境卫生。崔某对上述录像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仅认可第二段录像中有一人是其雇佣的人,且主张往花坛里面倒的水是干净的,可以用来浇花草树木,以免浪费,且其已经跟雇佣的人交涉过了,要求其即使是干净的水也不要倒。
崔某主张为避免喂养流浪猫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其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1、早上由小时工对猫的粪便进行清理;2、对喂养的流浪猫做绝育手术;3、每年给猫做免疫注射,对猫的传染病进行治疗、对猫舍进行消毒,并由宠物医院进行指导。为此,崔某提供了病历记录单、绝育手术证明、32本免疫证明、13本宠物手册、处方、收据。文某1称崔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早上由小时工对猫的粪便进行清理;崔某未提交出具上述病历记录单、绝育手术证明的机构具有动物治疗的合法资质的证据,看不明白病历记录单记载内容的含义;关于免疫证明,文某1称也看不明白,且不能证明关联性。
本案审理中,北四条社区31位居民联名签署了《我们眼见的事实--关于政协宿舍大院流浪猫是否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证明:诉争的猫舍整体规划美观、卫生、干净,不存在火灾隐患;崔某个人出资雇佣专人每天两次清理猫舍,还给所有的流浪猫做了绝育手术等,流浪猫都很健康、活泼;该小区内并未发生过流浪猫伤人及猫发情期叫声影响居民睡眠的情况。
原审庭审中,文某1自认起诉后猫舍的臭味小了,卫生状况有所改善,猫的叫声也小了,叫的频率也低了。关于起诉书中所称的对生活的影响在起诉后是否还存在,文某1表示:"大小便现在还是那样,但是猫舍的味道已经减轻了,特别是在媒体来时味道就会减轻。"
本院审理期间,崔某提供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理事长、执业兽医师刘朗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科学喂养小动物不会造成疫病;提供猫砂包装袋及猫砂的使用说明、使用图例演示,用以证明猫砂是科学卫生的;提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大恒的书面证言,刘大恒称其没有带崔某去考察送养流浪猫的机构。文某1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说明、证人证言、病例记录、录音、录像、宠物手册、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文某1与崔某均系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四条社区的居民,双方应按照团结互助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流浪猫大量生活在城市社区中,因缺乏有序的绝育和免疫,通常情况下卫生和健康状况均不太理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崔某自发喂养流浪猫的行为系出于善意。但本案中崔某喂养流浪猫的行为应区别于普通的投食行为,其喂养的流浪猫数量较多,且采用的是封闭喂养之方式。崔某应负有管理义务,即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他人的权益不因其喂养流浪猫的行为而受侵害。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说明可知,在过去的几年中,文某1多次向街道、信访办等相关单位就崔某在其楼下喂养流浪猫提出异议。在协调和诉讼的过程中,崔某也陆续对喂养的流浪猫采取绝育、免疫等措施。本案庭审中,文某1也认可在起诉后,猫舍的臭味小了,卫生状况有所改善,猫的叫声也小了,叫的频率也低了。文某1的投诉及起诉,客观上也使崔某喂养流浪猫的行为逐步得到了规范和完善,系积极主张权利的合理行为。
相邻关系一方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可避免会对其他相邻方产生一定影响。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目前尚无法认定崔某喂养流浪猫的行为已经超出合理界限及构成对文某1之侵害。需要指出的是,崔某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其行为对其他相邻方的影响程度。若崔某喂养流浪猫的条件状况发生改变,以致给文某1造成确实的侵害,文某1可继续向崔某主张权利。
根据目前情况,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判决驳回文某1的诉讼请求,处理适当。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文某1关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流浪猫大量生活在城市社区中。本案因涉及流浪猫的收养问题,曾引发社会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以"北京一女士收养百只流浪猫,却遭遇生活困境"为题进行了报道。2012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舞蹈家和她的流浪猫"为题,对该案进行了一期专题报道。流浪猫关爱协会等有关公益组织也专门制作了横幅标语,希望法院能支持崔某的爱心之举。就流浪猫的收养问题以及对他人的权益是否构成侵害,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在密切的公众和媒体关注下,该案的处理不仅要研究法律、法规的适用,更要充分重视情理法的交融,考虑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
对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在对各方利益进行认真、细致的考量和权衡后,最终作出了妥善判决,且判决论述充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弘扬了善心与爱心之举。相关媒体在后续报道中也对本院的判决给予赞许,认为该案的审理兼顾了法律与情理。该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文某1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李桃)
【裁判要旨】封闭式养流浪猫的行为应区别于普通的投食行为,其喂养的流浪猫数量较多,喂养人应负有管理义务,即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他人的权益不因其喂养流浪猫的行为而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