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格式条款;告知义务;免责条款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俊平

胡芸

成静

代理律师:

吴炼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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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明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丹。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俊平;审判员:胡芸;审判员:成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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