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江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荣祥

李绍伟

李发泉

代理律师:

戴红兵

法官解说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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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江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群英。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
辩护人戴红兵,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荣祥;审判员:李绍伟;人民陪审员:李发泉。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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