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冶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唐某劳动合同案 民事 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 举证责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84 号
审理法官:

翁俊

叶旭初

谢亚琳

代理律师:

戴祥兴

冯岳

法官解说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双方诉求项目繁多,但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由于本案被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工作地点在第三方公司场地内,职务是原告驻第三方公司的区域负责人,其负责区域内所有员工也包括其自己的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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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85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84 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冶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戴祥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志于,公司职员。
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宋引仙(系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冯岳,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明霞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翁俊;代理审判员:叶旭初;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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