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饰佳建材商场有限公司诉吴某1、吴某2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股权转让 恶意 侵害债权 侵权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8号
审理法官:

汤征宇

李非易

陶静

代理律师:

武峰

赵秦

法官解说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的权利,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主要权利类型。相对权利,是指对某个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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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82号。
二审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8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家饰佳建材商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89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1(上诉人),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吴某2(上诉人),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峰,北京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赵秦,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晶;代理审判员童磊;人民陪审员:邵桂英。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征宇;代理审判员:李非易、陶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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