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诉吴某等合同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交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善进

盛建华

铁晓松

代理律师:

曾涛

法官解说
王某在汽运巫溪公司站内死亡发生在元旦前夕,在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下,汽运巫溪公司、宜昌交运公司与受害人王某的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协议书》。交警部门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王某分别承担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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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007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74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汽运巫溪公司),住所地巫溪县赵家坝滨河北路长途汽车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孟军,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
被告杨某。
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昌交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一审)傅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系宜昌交运公司驾驶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佘妮娜。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善进,代理审判员盛建华、铁晓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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