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不服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邵小秋

虞斐

祝家冀

法官解说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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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5号判决书
案由:南京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不服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翰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范某。
第三人:林某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邵小秋  代理审判员:虞斐  人民陪审员:祝家冀
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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