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龚某、周某1强奸案 强奸罪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少刑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周兰

徐凌楠

汤建新

代理律师:

黄伟

胡连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龚某对被害人郑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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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少刑初字第44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左乐
被告人童某,男,1994年2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叙永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叙永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连新,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曾用名周某2,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文盲,农民,住叙永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兰;代理审判员:徐凌楠;人民陪审员:汤建新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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