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因果关系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刑初字第183号
审理法官:

赵旭东

蒋荫平

姚万林

代理律师:

姜秋林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交通肇事中典型的"二次碰撞"情形,由于法医鉴定认为受害人头部、胸部的损伤均为致命伤,损伤的生活反应均较强烈,即均在其生前形成。也就是说,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但是无法确定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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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2)溧刑初字第183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骏。
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5月13日生,汽车驾驶员,于201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男,1977年4月3日生,江苏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员,于2012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赵旭东;人民陪审员:蒋荫平;人民陪审员:姚万林。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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