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黄某等排除妨碍案 排除妨碍;房屋所有权;侵害所有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254号
审理法官:

谭政

钟雄

罗耕思

代理律师:

李松

刘祖彬

李某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排除妨碍纠纷。本案涉及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刘某、刘某1是否属于合法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二是黄某、陈某是否存在侵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三、处理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一般原则。
一是刘某、刘某1是否取得本案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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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流市人民法院(204)北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254号。
2、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松,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雷某,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
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一、二审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祖彬,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封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棍麟,人民陪审员:黄文伟、蔡庆凤。
二审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政,审判员:钟雄、罗耕思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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