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被告芦溪县张佳坊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教育机构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果关系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芦溪县法律援助中心

芦溪县张佳坊学校的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西省芦溪县法院(2014)芦安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建

赵俊

张传增

代理律师:

郭某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家庭在城镇拥有住房,原告一直在城镇学习、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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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芦溪县法院(2014)芦安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贺某,系原告刘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某,系芦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芦溪县张佳坊学校,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张佳坊乡。
法定代表人龙某,系被告芦溪县张佳坊学校的校长。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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