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过失杀人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通刑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振 单位:
本案行为人赵某作为一名乡村保健员,擅自配制含有雷公藤成分的毒性药物给患者服用,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过失杀人罪,其定性是准确的。
1.本案一、二审判决的根本分歧点是赵某的过失犯罪究竟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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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1995)海刑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通刑终字第114号。
2.案由:赵某过失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夏保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缪某,女,58岁,江苏省海安县人(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赵某,又名赵某1,男,26岁,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保健员。1994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唐泽江苏省南通市通圳对外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一兵,江苏省南通市通圳对外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萍;人民陪审员:许应凤马世模。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明聪;审判员:刘建;代理审判员:石汉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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