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某等诉北京市体育基金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人格权;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13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所组织的2013年广外街道"荣丰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133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芮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张某2、北京市体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姜北,北京市体育基金会、职员。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3,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副处级调研员兼科长。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4,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涛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