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通海大白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 独立 先履行抗辩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通海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二初字327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陈立林

周德勇

杨雄显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在于相同当事人先后签订三个合同购买同一生产线上的设备,各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间和付款期间,但约定不明,本案需要利用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联系合同上下文联系推衍交货期间和付款期间,该两期间一确定,则原告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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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任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立林,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德勇,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大白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通海县纳古镇大白龙。组织机构代码:56883842-0。
法定代表人纳吉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雄显,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纳福俊,男,1982年12月28日生,通海大白龙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焕玲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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