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陈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显著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宁

代理律师:

谢福林

梁肖峰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被告好夫人公司就将原告巧太太公司的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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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神飞路。
法定代表人:唐焕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福林、梁肖峰,均系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同德路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陈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郭宁。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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