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诉中山市丽莎涂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管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勇源

姜新林

何海鹏

代理律师:

卓裕文

瞿光明

唐自敏

法官解说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葛某某是否属于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规调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有偿劳动的事实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其在当事人、内容和属性上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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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葛某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卓裕文、瞿光明,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丽莎涂料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自敏,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国盛;审判员:卢钊洪;代理审判员马孟秋。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勇源;审判员:姜新林;代理审判员:何海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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