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形成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勇源

杨剑心

姜新林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劳动者成功行使了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权,获得了经济补偿金,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权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86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碧辟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卜某,该公司油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旭桂。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勇源、杨剑心、姜新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