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固胶带有限公司与常州涵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票据 非票据权利纠纷 管辖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立民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孙世刚

倪忠池

张兴峰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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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510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立民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越固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洪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新区。
被告:常州涵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双塔步行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胡波,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朝霞;审判员:魏云良、胡德忠。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世刚;审判员:倪忠池、张兴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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