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本案认定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抢劫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这就将被告人侵财作为犯罪的主要目的,而使用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的身体或生命,只不过是侵财行为的衍生后果,尽管有时后果比单纯的侵财更为严重。 其次,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的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的生命的行为。两罪中都存在使用暴力的问题,但两罪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后取得两张卡及20元钱,系被害人自己主动说出的,而不是胁迫或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的方法取得,被告人取得钱财不是他的最初及最终目的,而是像被告人所供的那样,杀人是其一直积极追求的主观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述其厌世,没有勇气自杀,想通过犯罪接受国家制裁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开始选择的作案对象是耿某,因他们比较熟悉,好下手,只是没有机会,最后就把王某1选为作案对象并将其杀害。在实施杀人行为过程中,王某1对黄某求饶说,"放了我吧,你想干什么都行,你想要钱,我床头柜内有两张卡,我告诉你密码",当被害人写好密码后,黄某拿着笔记本正看时,被害人咬住了被告人的手。针对这一情节,黄某供述,其将王某1掐晕后,情绪等于是已经发泄过了,而且当时比较紧张,也没有想杀她的想法了,但是,被害人突然咬了其一口,这一口又把他的火逼出来,其给过被害人机会,她不要,还继续反抗,所以决定这次不给她机会了,就将其掐死。从黄某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来看,其预谋的作案目的是杀人,虽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度放弃杀人的最初主观故意,转而实施抢劫行为,但在被害人咬了他一口后,又产生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根据其供述,其实施杀人行为时的主观想法不是因为取财时遭到了被害人的反抗,为了排除反抗继续实施抢劫行为而杀人,而是其已经重新产生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继而实施了杀人行为。综上所述,其致人死亡的后果不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杀人行为的直接后果。本案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明了,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比较符合实际。 2、关于本案的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被告人黄某具有两个犯意,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所致,也不具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其它情节,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较为适当。另外,二审法院将被告人由抢劫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也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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