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交通肇事、欧某包庇案 交通肇事逃逸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厦门银信法律服务所

福建厦门银信法律服务所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玲

王绿华

洪长青

代理律师:

刘睿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1、被告人温某是否具有逃逸行为?被告人温某在案发后虽然拨打了120救助电话,但并未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带回审查,辩称其因为害怕被打躲在旁边树丛中,之后也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应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法院认...
展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包庇
3.诉讼双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苏某2,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系本案死者苏某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叶某,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死者苏某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林某,女,200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系本案死者苏某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林某2,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林某。系本案死者苏某丈夫,亦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之法定代理人。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叶青岩、苏林水,福建厦门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耀凯。
被告人:温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1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曾用名欧书证,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逮捕。
辩护人:刘睿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玲;人民陪审员:王绿华、洪长青。
二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元;代理审判员:庄学忠、陈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