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抢劫、诬告陷害、罗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 诬告陷害罪 自首 坦白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翁建明

林艳红

罗志斌

代理律师:

张景松

郭荣锋

庄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的供述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被告人刘某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参与抢劫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当时作案的是三个男子,被告人刘某便捏造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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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
抢劫罪、诬告陷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祖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于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何某2,男,1942年12月7日出生于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利川市。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被告人刘某之父),男,40岁,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被告人刘某之母),女,39岁,农民,住址同上。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景松,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利川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荣锋、庄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1(曾用名谢某1),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利川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建明;代理审判员:林艳红;人民陪审员:罗志斌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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