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交强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3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孟莹

张成

朱艳

代理律师:

侯爽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诉讼时效和精神抚慰金请示权两个问题。
被告对诉讼时效和精神抚慰金提出了抗辩。诉讼时效是指若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未行使其权利,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它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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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32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1(原告姑姑),个体业者。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1(原告女儿)。
被告:牟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爽,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莹;人民陪审员:张成、朱艳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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