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锦州市卫生学校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加班费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锦州市凌河区紫荆法律服务所

锦州市卫生学校

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2)凌河民一初字第010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宏

徐飞虹

冯蕾

代理律师:

秦岩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周某于2002年3月到被告锦州市卫生学校上班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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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2)凌河民一初字第0103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庞志明,锦州市凌河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卫生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良,锦州市卫生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秦岩,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宏;人民陪审员:徐飞虹、冯蕾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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