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一、不当得利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无论是学界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或者是现行立法规定,均认为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则应当由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者,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当得利,应当就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初步进行必要的举证:即1、被告获得利益;2、原告受有损害;3、被告所获得的利益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了其享有一批木材的所有权,也证明了被告处理掉和其堆放在同一地点的木材并获利10万元,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二、在原告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之后,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被告。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应当由原告对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但是这并非就意味着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原告主张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而被告受有利益,此时,被告应向法庭说明其为何受有利益,并进行必要的举证。本案中,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法庭将举证负担分配给了被告,被告则抗辩其卖掉木材是事实,但是,木材是被告自己的,并举示了购买木材的收据来加以证明,据此来主张其卖掉自己的木材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抗辩并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之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适当进一步加重原告、或者被告的举证负担。本案中,被告一再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一定要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卖掉的木材就是和原告一模一样的同批木材,并排除其他可能,如果不能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就应当由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实际上,由于时间过去近两年及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对于原告来说是较为苛刻的。原告主张被告卖掉其木材并获利10万元,而被告则主张其卖掉的木材是自己的并各自举示了相应的证据。在双方进行了第一轮的举证、质证之后,审判人员能形成初步的心证:这批木材到底是谁的。与此同时,加重应乙方的举证负担。例如本案中,被告主张所卖掉的木材为其所有,并举示了收据为证,承办人员据此进一步加重被告的举证负担:木材向谁购买、木材数量多少、有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运输、为何卖掉等等。被告的回答前后矛盾、漏洞包出,承办人员可据此认定被告没有法律上之依据而获得利益,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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