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等诉林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法律适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道辉

吕启明

许道辉

郑玉青

叶海恭

叶海恭

陈景树

法官解说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受让人"善意"的认定是本案的一大难点。本案中,共有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均有到场的情况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但并不能只因这一点而轻易认定受让人具有"善意"。对"善意"的认定本就是对主观心理的推定,难以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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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叶某、洪某2、洪某3、洪某4、邵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道辉、吕启明,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许道辉、郑玉青,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林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海恭,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叶海恭、陈景树,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洪某5。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陈水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向阳;代理审判员:胡林蓉章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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