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这是一起因空中电力线路的架设而引起的纷争。本案涉及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具体的行政行为、扬农公司架设电力线路对勤业彩印厂对其现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及未来利用是否存在影响以及扬农公司是否侵犯了勤业彩印厂的空间使用权等问题。 1.扬农公司架设35KV电力线路的行为是否合法。 扬州市规划局作出的批复意见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是认定扬农公司架设35KV电力线路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该批复意见效力的认定是在民事诉讼中一并作出,还是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民事审判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的裁判生效后,以此为依据作出民事判决。本案一审中,被告勤业彩印厂虽认为扬州市规划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并未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采纳该批复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即认定扬农公司依据批复意见中核准的位置和走向建设铁塔、架设电力线路的合法性是正确的,这充分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的法律效果,体现了对行政职能的尊重。本案二审中,勤业彩印厂就扬州市规划局的批复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的审判必须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二审应中止民事诉讼,如果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确认了扬州市规划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二审将以新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因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驳回了勤业彩印厂的诉讼请求,二审以该生效判决的结论作出了扬农公司架设35KV电力线路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判决。 2.关于扬农公司架设电力线路对勤业彩印厂对其现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及未来利用是否存在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扬农公司架设电力线路的行为对勤业彩印厂对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在:(1)根据法律规定,扬农公司作为相邻关系权利人,依法从事管线架设活动,勤业彩印厂作为相邻关系的义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负有容忍义务。(2)勤业彩印厂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的利用应受二种限制:一种是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上诉人在其土地上从事翻建、兴建房屋等建筑行为,或从事易燃、易爆物的仓储行为,受到建筑法、规划法、消防法的规范,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另一种是行使利益范围的限制,该利益范围应依照勤业彩印厂土地位置、使用目的及其他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勤业彩印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兴建和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且根据本院(2004)扬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勤业彩印厂主张的地块属于现行有效的《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的绿地控制范围;从以上事实及结合勤业彩印厂仓储的用途和规模,没有证据证明目前勤业彩印厂翻建、兴建房屋或从事易燃、易爆物的仓储活动的现实性和可能性。(3)扬农公司对其架线行为给勤业彩印厂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行使权利所受的限制已自愿给予了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的数额属于合理范畴。因此,勤业彩印厂主张的扬农公司施工影响了勤业彩印厂对房屋、土地的使用和未来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3.扬农公司是否侵犯了勤业彩印厂的空间使用权。 空间权的概念是随着现代社会对土地的充分利用而确立起来的。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单独的用益物权,包括空间所有权也包括空间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空间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土地法和有关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法规中有关于空间权的取得和行使的一些精神。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进行建筑物建设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新建、扩建、增建的,也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这也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人对于空间的利用也须经过批准,而不能随意使用地上或地下的空间,也就是说建筑物的所有人并不能当然地享有在建筑物的纵向或者横向上利用空间的权利。从本案看,勤业彩印厂虽然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其再加层也未增加土地使用的面积,但勤业彩印厂却不能当然地取得加层的权利,并不能当然地就对原房屋以上的空间有用于建筑的利用权。而扬农公司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取得了35KV电力线路的空中架设权,即取得了在勤业彩印厂使用的部分土地上空架设电力线路的空间利用权,在此情况下,勤业彩印厂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对抗扬农公司的空中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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