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这是一起因文艺评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其实质关系到正当的文艺评论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问题,它的判定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新闻界开展文艺评论与舆论监督都有一定的意义,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从名誉权侵害构成要件出发,考虑文艺评论的特点,认真分析、认定案情,最后判定原告败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名誉权的侵害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同时,公民也享有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判断某一公民是否因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当而致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时,不能以权利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而应看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并造成他人人格降低的事实。本案中,许某撰写《不只是说方某》一文的中心思想是评论作者认为的我国部分主旋律影片质量不高,思想性与艺术性结合不完满的问题,并以方某的作品为典型进行具体评论,虽然文中个别词语略显尖刻,使方某本人感情受到伤害,但文章并未超出文艺评论的范围,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文艺评论不同于诽谤与侮辱,它的特点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件进行主观评价,针对作者认为的缺点与过失加以批评或贬责,文艺批评只表明作者个人的观点,是一家之言,即使其主观评价不当或有误,只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都应当允许,这是由文艺评论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正是由于这必不可缺的贬责,才成为推动文艺繁荣的主要力量。而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许某以方某为由头对电影创作中某些现象进行的批评,与法律上的诽谤、侮辱有本质的区别。原告诉称许某用“侮辱”、“诽谤”语言,均是其主观认识,构不上法律上的侵权要件,其侵权事实在客观上不存在。 2.关于许某的反诉问题。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之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和促进本诉的审理和解决,可以通过两个诉的合并审理,同时解决两方面的问题,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可以避免对相互关连的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但反诉的提起,除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本案中,方某以被告许某撰写《不只是说方某》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所具有的进行诉讼的权能,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据。其诉讼理由是否真实,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尚待法庭的审判,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即使所诉失实,一般也不应予以追究,许某以原告的起诉诉讼理由“无聊”、“荒谬”,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反诉,不仅不符合反诉实质条件,而且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许某的反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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