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等诉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返还房屋层次费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沪东造船厂

高桥化工二公司

上海冶炼厂

高桥化工二厂

高桥炼油厂

上港七区

上海炼兴实业公司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上棉十九厂

高桥热电修理厂

上港二区

上海浦港养料厂

浦东税务所

船东造船厂

沪东造船厂

浦东工务所

高桥化工二厂

沪东造船厂

高桥炼油厂

沪东造船厂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民初字第23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铭 单位:
1.明确本案纠纷系民事合同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基础。
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存在的是合同关系。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当事人之间设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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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民初字第2369号。
2.案由:返还房屋层次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凌某,女,1938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女,193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在高桥化工二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女,192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在上海冶炼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1,男,193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在高桥化工二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2,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在高桥炼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在上港七区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3,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在上海炼兴实业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1,女,193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1,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奚某,女,191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女,193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在上棉十九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2,男,193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在高桥热电修理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2,女,194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在上港二区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3,男,192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在上海浦港养料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4,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在浦东税务所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5,男,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在船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4,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6,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在浦东工务所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5,男,193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在高桥化工二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6,男,1947年2月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1,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在高桥炼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7,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8,男,193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在沪东造船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沈某5、朱某3、沈某4、秦某、沈某6被上述26名原告推举为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韩志成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26名原告诉讼)。
诉讼代理人:周世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26名原告诉讼)。
被告: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锡祺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铭;代理审判员:沈丽芳蔡瑜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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