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星文教实业公司诉郑某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19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瑜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内部待退休人员的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焦点是待退休的被告该不该与正式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养老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发(92)31号《关于职工企业内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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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1924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三星文教实业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沟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荣才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潘涛林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49岁,汉族,上海三星文教实业公司待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陆某,女,住上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铭;代理审判员:张风翔蔡瑜
6.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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