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诉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案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合同效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0)沪一中民一(民)再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如波

陈如浪

法官解说
法官: 郁甲利 单位:
本案中,鉴于范某等与辉文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约定:"该款项220,160元为甲方就周志洪死亡而给付乙方的全部款项,除此之外,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任何纠葛......"。因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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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923号
二审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53号
再审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一(民)再终字第13号
2、案由: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女,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女,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某,女,1934年1月31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1931年12月22日生,汉族。
上述四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飞,男,1964年11月9日生。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忠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瑜。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审判员:岑佳欣;代理审判员:潘春霞。
再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琳敏;代理审判员:蔡茜芸刘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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