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工劳动法律事务所

上海市上工劳动法律事务所

公司人事

公司劳资科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8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铭 单位:
1.因为被告耀华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它与原告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法规进行处理。
2.原告以工作态度积极认真以及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被告与之续约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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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57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874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邓某,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杜杭美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夏仁双,上海市上工劳动法律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祖琪,上海市上工劳动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顾某,该公司人事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公司劳资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国铭。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海虹;代理审判员:张艾姜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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