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许某、中国电影周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电影制片厂

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

国情调查工作委员会影视法律咨询部

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

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终字第1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辛尚民 单位:
这是一起因文艺评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其实质关系到正当的文艺评论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问题,它的判定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新闻界开展文艺评论与舆论监督都有一定的意义,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从名誉权侵害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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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992)海民初字第337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终字第1166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上诉人):方某,男,42岁,汉族,安徽电影制片厂副厂长,住安徽省合肥市。
诉讼代理人:龙翼飞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田辉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审反诉原告、被上诉人):许某,男,32岁,汉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郝通海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某,男,国情调查工作委员会影视法律咨询部副主任.住北京市。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电影周报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乙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报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郝通海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樊天佑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嘉林;审判员:吕志强;代理审判员:王卫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宪忠;代理审判员:何宁然周长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1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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