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蔡某诉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案。 赃物;善意取得;原物返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4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沛

刘正韬

赵小军

代理律师:

温树飞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上方面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在法律界争议一直较大。在制定《物权法》时,亦未予以明确。《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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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798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4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温树飞,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徐杰珍,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城区北礼士路大街149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魁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石魁兴,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市阜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双某,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审判员:王卫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代理审判员刘正韬、赵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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