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2、田某在王某电话通知后明知公安民警已等候,而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依法认定二人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讨要欠款为由邀约陆某多次守候郭某3,陆某提供车辆并邀约被告人胡某2、田某实施非法拘禁,王某、陆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2、田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区分主从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郭某1、郭某2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明确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以(2013)昆刑终字第4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陆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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