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是义务帮工过程中致他人及财物损害的纠纷,而本案的关键涉及到义务帮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内部责任划分问题及追偿问题。
义务帮工责任有其客观现实背景及理论基础。在我国民间尤其是农村,街坊邻居、远亲等无偿帮工不收取报酬的现象十分常见,帮工受到伤害或者致害他人的纠纷时有发生,是我国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侵权纠纷类型,是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需要有具体的侵权法规则予以规范。从立法例的角度观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侵权法对帮工责任都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义务帮工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说帮工责任纠纷是我国的一大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即帮工致害责任由被帮工人替代承担,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帮工利益归被帮工人享有,风险也应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产生一种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特定关系,帮工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来替代承担。并且这种替代责任一种不可追偿的,被帮工人不能在承担责任后再向帮工人索要。单方责任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责任,应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严格来讲,这种责任并不属于帮工责任。帮工人自己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连带责任,是指被帮工人对帮工未明确拒绝,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害,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也应承担害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虽然仍然是替代责任,但是其特殊之处在于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可称之为连带责任形态,即确定了连带责任。从侵权行为角度来说,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科以连带责任,对具有主观恶性的帮工人予以惩戒,促使其注意自己的帮工活动。从外部第三人角度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能使受害人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从公平角度来说,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承担,促使帮工人的帮工活动健康进行,有利于对被帮工人的利益维护。
帮工连带责任与雇员连带责任有明显的不同。雇员只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雇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雇员追偿,但是否行使追偿权,取决于雇主的意思。而且,追偿的范围,可及于赔偿责任的全部。而在帮工的情况下,对于被帮工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如果受害人只对被帮工人提出赔偿的请求,法院不应判令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受害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法院支持这一请求,被帮工人实际承担多于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赔偿责任的,其才有权向帮工人行使追偿权。同样,帮工人承担了多余部分的也可以向被帮工人追偿。追偿的范围也仅仅限于自己多承担且连带另一方应承担的份额。而此种情形的连带责任,是由于帮工人存在的严重的主观过错,体现了过错程度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帮工人追偿,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及连带责任的性质,各赔偿义务人都负有向被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而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后,有权按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向其他人行使追偿权。所以,如果被帮工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应有权根据其应承担的内部份额,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向帮工人行使追偿权。被帮工人的追偿权存在合理性,首先,帮工人的过错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帮工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的最终主体是帮工人,根据自己责任原则,帮工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侵权让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没有合法的依据,也不符合民法主体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其次,尽管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最终由被帮工人受益,但帮工人在其认识和能力范围内完全可以对其帮工行为的具体作为有所控制和掌握,其行为的具体实施不可能由被帮工人代为进行,故被帮工人有被追偿的现实依据。最后,帮工人连带责任是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这一公平原则而规定的,在理论上主要是为了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及时的救济,是解决外部责任承担问题。但如不区别帮工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一概规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负责,这实际上对被帮工人不公平,更有可能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帮工人的追偿权直接反映了自己责任原则、平等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帮工人对自己过错责任相应责任的形式。
至于连带责任的内部如何划分。侵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我国法律对帮工连带追偿的数额、如何判断责任大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责任多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帮工追偿权应当是有限度的。如果追偿权是全部数额,不仅不利于义务帮工的社会传统和良好风俗,还会抑制以好意、互帮互助为目的义务帮工行为,帮工人很可能会因为帮工连带赔偿而不向他人伸手提供帮助。所以相比雇佣追偿权而言,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其次,帮工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由被帮工人全部负担也有失公平。帮工人的故意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帮工人可以在帮工受益的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补偿。司法实践中,对义务帮工责任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认定可以参照雇员致害的标准但应有所不同,被帮工人须对帮工人的选任及监督具有责任,且此责任与被害人所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两者均由法律推定之,可称为"双重推定"①。再次,帮工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判断标准。一般过失应排除在外,故意判断标准好确定,但对一般过失及重大过失的判断,理论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现代民法多采取客观说标准,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具备两个条件,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根据行为是否违反"善良之管理人"的标准判断,也就是说具有一个合理人所具有的智识能力来判断。可以根据对注意程度的区分来判断过失:一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二是同管理自己义务为同一程度注意,三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法律同样对弱势群体的力量也有所倾斜和照顾。
在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属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义务帮工人刘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即驾驶机动车对行人艾某及被帮工人的财物造成了损失,帮工人及被帮工人均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帮工人是否有权利向被帮工人追偿。首先,被告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是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在帮工活动中具有重大的过失。被告刘某在帮工活动中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到善良管理人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刘某作为具有十几年驾龄的老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其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所以适用帮工连带责任,不适用替代责任。第二,连带责任赔偿后,对承担多余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内部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的大小,但值得注意的是帮工人在交通肇事中的侵权责任与其在帮工活动中的连带过错责任有所不同,两个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均不同。⑴交通肇事责任是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对侵权人进行划责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帮工连带责任是以帮工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的,其适用法律是以帮工责任法律规定。⑵交通肇事侵权责任是以由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前提的,侵权行为人是驾驶人刘某,其对造成行人艾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侵权后果应按照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帮工人连带过错前提是其帮工活动中超过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存在。⑶刘某在交通侵权为中是主要过错程度即70%,行为人艾某对此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即30%的责任。70%的责任应由刘某与被帮工人黄某连带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帮工人刘某和被帮工人黄某两人共同对交通事故承担70%的连带责任。
针对于连带责任即70%的责任内部如何划分,应根据内部关系、重大过失情形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和考量,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侵权过错只是内部责任划分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判断依据。由于法律并未对帮工连带责任内部划分做明确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参考了雇员连带责任规定,但又进行的适当的区分。首先,被帮工人黄某对驾驶机动车人选的选任及驾驶监督均负有责任,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时,被帮工人黄某同乘车时有义务提醒不要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提醒注意避让,若驾驶人不听任其提醒及监督,被帮工人黄某完全可以中止帮工活动,故黄某在帮工活动中没有尽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次,帮工是发扬我国社会助人为乐优良传统的行为,让帮工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应对帮工人进行适当的照顾和倾斜。再者,帮工不同于雇佣,是一种无偿行为,帮工带来的利益由被帮工人享有,被帮工人应当在享有利益的范围之内承担一定风险和责任。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判决连带责任内部按50%而不是70%进行划分,即帮工人刘某重大过失≠70%责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责任分别为50%。也就是说,交通侵权的70%责任,帮工人及被帮工人不是按70%×70%、70%×30%分别承担49%、21%的责任,而进行了对半划分70%×50%各承担了35%的责任。此判决即考虑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考虑到了帮工人重大过失行为侵权的惩罚性,符合义务帮工的内在要义。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义务帮工责任纳入其中,而现行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而这两条规定是司法解释,不是基本法律,其效力层次较低,且解释的原则性、概况性很强,司法实践对此操作具有很大的弹性,不同地区法院对连带责任内部划分及是否可追偿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连带责任内部如何划分的标准、如何追偿、追偿的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立法时可以借鉴雇员连带责任对此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首先,应严格责任追偿的条件,其次,追偿时应适当向帮工人倾斜,再者,对帮工人的注意义务也应低于雇工注意的义务。
参考文献:
①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