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行终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从亮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本案系首例律师起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对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进行劳动监察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而争议的焦点问题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即律师事务所这类特殊用人单位是否被当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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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行终字第91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1,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聂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从亮;代理审判员:卞京英;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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