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不服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案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确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龙啸律师事务所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09)泗行初字第4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恒志 单位: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1.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确定
当前,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及诉讼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初步构成了一定的体系,对于指导行政诉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诉讼活动的增多,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对行政诉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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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09)泗行初字第45号裁定书。
2.案由:土地权属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女,回族,住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聂书良安徽龙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砀山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魏某,女,回族,住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恒志;审判员:房强孙艳飞
6.审结时间: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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