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侵占行为违法一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事实行为赔偿责任的承担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

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健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被告闸北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彭浦电器开头厂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后,将拆下的彩钢板等建筑材料运离并予以处理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1.被诉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
行政主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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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住所地:上海市彭浦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乐某1,男,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大统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审判员:周华;代理审判员:田华
6.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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