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电子数据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柳青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1.定性问题
本案犯罪人行为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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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刑初字第131号。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仁钟。
被告人:郑某,男,1979年出生,无业。2011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化冰、韦承延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出生,网吧管理员。2011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蒋万君、陈松科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1,男,1983年出生,网吧管理员。2011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俊民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娜;人民陪审员:周少清颜智慧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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