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造板机器厂诉上海市汽车运输代理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大型物件汽车运输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90)黄法经字第6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海鹏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要确认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托运货物赔偿要求是否在法定时效内。
作为汽车运输代理服务企业的被告及原下属通佳经营部,其企业性质、经营特点是为汽车运输企业代接运输业务,但法律地位不是很明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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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90)黄法经字第643号。
2.案由: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人造板机器厂。
法定代表人:葛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生产部副部长。
诉讼代理人:阮石平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汽车运输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虞某,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陆某,公司营业站站长。
第三人:上海市大型物件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郁某,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李冰牧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海鹏;人民陪审员:鲍美忠张莹龄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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