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诉安徽省滁县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侵权纠纷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卞昌久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进口的该批电冰箱体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了原告,而被告在执行职务中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批电冰箱体进口后,锦州科学器材公司与原告在南京办理了5000台电冰箱体的交接清单,载明是根据双方的购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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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经字第0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69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海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丕烈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钱铭卿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滁县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兰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吴墨生滁县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海泉滁县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桂淳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国玉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家驹;审判员:龚胜南;代理审判员:贾成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晓华;代理审判员:刘亚平何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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